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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事务
立法会十四题:构建数据交易生态
2025年09月10日

以下是今日(九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廖长江议员的提问和创新科技及工业局局长孙东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财政司司长在2024-2025财政年度的《财政预算案》中表示,政府已委托专家组,就如何为香港构建良好的数据交易生态进行深入研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大湾区标准合同》)便利措施已于去年十一月一日扩展至各行业,以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安全流动,目前参与《大湾区标准合同》的企业数目及其所属行业详情为何;

(二)政府会否研究成立香港数据交易所,并建立一套完整的数据市场交易制度,包括数据格式标准化、数据定价机制、分类分级保护规则、安全保护机制、数据权属界定等,以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有意见认为,随着内地积极开拓数据交易市场,跨境数据交易相关的法律纠纷(例如数据存储、处理、权属和交易等环节)可能会持续增加,政府如何发挥香港作为「超级联系人」及国际仲裁中心的优势,建立跨境数据交易争议解决机制,为构建良好的数据交易生态奠定良好基础?

答覆:

主席:

就廖议员的提问,经谘询律政司后,我现回覆如下:

(一)创新科技及工业局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二○二三年六月签订《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作备忘录》,并于二○二三年十二月共同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大湾区标准合同》)便利措施,以促进大湾区内地城市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到香港及简化有关安排。

《大湾区标准合同》便利措施首先于银行、信贷资料及医疗业界先行先试,运作畅顺并获得业界正面评价。自二○二四年十一月,《大湾区标准合同》便利措施已推展至各行各业,恒常化推行。截至二○二五年八月底,数字政策办公室已处理约100份备案申请,涉及医疗、征信、保险、证券及印刷等不同行业。各行业备案数目比例如下:

行业 占比
医疗业 24%
征信业 16%
保险业 14%
证券业 9%
印刷业 9%
科技业 8%
银行业 7%
其他 12%

(二)随着全球数字化转型加速,数据已成为关键的生产要素,而高效的数据生态圈正是吸引企业落户香港的重要因素之一。香港凭借在一国两制下的独特优势,以及国际化的特点,从数据的供需到应用场景,都具备优厚的基础和条件促进数据生态圈的发展。

财政司司长于二○二四至二五年度《财政预算案》中宣布委托专家组,包括资讯科技、工商、金融、数据源等界别的专家,研究如何为香港构建良好的数据交易生态,包括香港在数据交易中作为超级连接人的角色、推动国际数据贸易的先决条件、规则及措施,以及可行的推行模式等。研究亦涵盖与数据交易有关的重要议题,包括数据格式标准化、数据定价机制、数据安全保护等。专家组正就上述议题进行顾问研究,预计于二○二五至二六年度内完成并向政府提交建议。

(三)解决跨境数据流动(包括透过自愿采用《大湾区标准合同》模式)可能引起的法律问题及争议,需视乎合约双方所协议的安排及其他适用的法规。以《大湾区标准合同》为例,合同范本条文已订明合同双方如有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则可选择以诉讼或仲裁解决。若选择仲裁,争议可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仲裁机构,按适用的仲裁规则在香港进行仲裁,为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数据流动提供可行的争端解决途径。

在加强香港作为国际仲裁中心的优势方面,香港一直致力推动网上争议解决及交易促成服务。根据律政司提供的资料,二○一八年《施政报告》提出支持发展网上平台,以便在香港提供高效率及具成本效益的网上争议解决服务,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eBRAM中心)因而成立。eBRAM中心自二○二二年起推出网上平台,包括「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网上争议解决平台」、「网上调解平台」及「网上仲裁平台」,为身处世界任何地方的各方提供高效、具成本效益和安全的网上争议解决服务。为便利企业进行跨境商业交易以及拓展跨境业务,eBRAM中心于二○二三年十二月推出「网上交易促成平台」。截至二○二五年八月,超过550家不同类别的企业(包括来自香港、内地及其他地区的法律、专业及商业服务、资讯科技等行业)已加入交易促成平台。

就粤港澳大湾区而言,律政司在二○二四年四月首次发布《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行动纲领》,积极支持建立及推广大湾区内通用的线上争议解决平台。eBRAM中心于二○二四年七月推出大湾区在线争议解决机构协作平台的主题网站,提供一站式有关大湾区内争议解决服务的资讯,以整合大湾区仲调资源。协作平台至今载有与14个机构签署的合作备忘录。

政府相信香港可凭借其作为国际法律服务及争议解决中心的优势,尤其在仲裁及调解服务方面的专业能力与制度基础,继续优化争议解决机制,为解决跨境商业纠纷,包括跨境数据流动所引致的纠纷,构建更完善的生态。政府将继续密切留意相关发展趋势,适时作出研究,并与法律及争议解决业界持份者保持沟通。政府亦会适时加强与内地法律界的交流协作,推动区域层面的经验分享。

-完-